2026年全国研究生考试初试工作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0日 12:55
亲爱的欧宝们:
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5年12月20 至21日进行,为确保小说狂人 考点考试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大家顺利应考,现将几项关键提醒通知如下,请务必仔细阅读并提前准备。
1. 考点考场安排
根据考点安排,2026年研究生考试初试将金明校区综合楼设置为考试区域,请同学们于12月19日中午12:00前自行清理放置在金明综合楼的所有个人物品,超期将在布置考场时作为废弃物品处理。
2. 考试要求通知
关于2026年安检要求(智能安检门+ 金属探测仪)、携带文具的相关规定(考点不再提供文具)、物品存放须知、特殊学生所需证明和审核材料办理流程等考试要求,参见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发布《河南省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须知》(附件1)。开封考生如需办理临时身份证,请到金明校区东苑学生公寓北门向西50米路南派出所办理。
3. 就餐与送考
建议未参加考试学生与研考学生错峰就餐。送考大巴车在送考后离开金明校区,下午考试结束前1小时可进入金明校区。
4.场地服务安排
小说狂人 考研休息室在金明校区计算机大楼(消防通道内)103教室,小说狂人 考生可在开考前、考试结束后前往计算机大楼103教室内休息。考研期间学院领导干部与辅导员、志愿者一同为考生做好服务保障。


5. 物品寄存安排
学校在下沉广场东侧区域按学院设置了物品寄存处,可提供考试当日手机、钥匙临时存放。学院将安排志愿者在物品寄存处(帐篷编号U)协助考生寄存物品,考生凭学院发放的寄存条码及透明文件袋在对应帐篷存取个人物品。考生个人书包、复习资料请存放在学院指定休息场地。
6. 诚信考试
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任何作弊或失信行为,将违反法律法规,辜负自己寒窗苦读的努力,也损害千千万万诚实考生的权益。唯有以真实水平应考,才能无愧于心,真正赢得未来。请同学们认认真真考试,堂堂正正做人!
附件1
河南省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须知
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5年12月20 至21日进行,为保证广大考生平安顺利参加考试,特提醒以下事项:
一 、做好考前准备
(一)提前规划行程。考生可于考前登录研招网打印《准考证》,查询考试地点。考前1天(12月19日)下午(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上的“报考点说明”为准或咨询报考点)到考点参加入场模拟演练(建议携带考试规定文具参加演练),了解考场位置,熟悉安检流程,检查携带物品是否合规,确保能够顺利入场。考试当天建议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留足入场安检时间,避免因天气、交通等原因影响考试。
(二)备齐考试证件。考试当日须持考生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二者缺一不可。《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
(三)携带规定文具。考生只能携带规定的文具参加考试。规定文具为:塑料透明外壳黑色字迹中性笔(含备用芯)、塑料外壳自动涂卡铅笔(含备用芯)、无封套橡皮、全透明 塑料文具袋(盒)。考生参加首场考试时将文具带入考场,
当科考试用毕后不得将文具带出考场,考生应自行收纳放入文具袋(盒)内并放置于桌面中间位置,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后,方可将文具带出考场。考生应提前备足考试所用文具。
自命题科目考试时,考生还可携带《准考证》上“招生单位说明”栏目写明的文具。若考生需携带其他文具但《准考证》上“招生单位说明”栏目未写明的,请及时与所报招生单位联系。考场统一发放折叠小刀用于拆封自命题科目试卷袋,请勿自带小刀。
特别提醒,考生一律不得携带计算器进入考场。
(四)准备证明材料。对于安装心脏起搏器、身体内植有金属物(如金属钢板、金属牙具等)以及孕妇等有特殊情况的考生,请于12月17日前携带二甲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考点所在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审核并办理所需手续。考试期间,考生须随身携带并在安检时向考点工作人员出示医院证明材料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审核通过材料。
二、配合考点安排
(一)禁带违规物品。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及照相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照相、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产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眼镜盒、水杯、饮品等物品进入考点(场)。
(二)主动配合安检。考生进入考场须经过“智能安检门”和金属探测器检查,并在考场门口进行人脸识别和文具检查。考生到达考点后,应把《准考证》、身份证和规定文具以外的物品提前放置在考点指定区域,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有序通过安检门安检。如引发安检门报警,考生须将引发报警的物品自行放置到考点指定位置,并再次通过安检门,不再报警方为合格。对于经反复安检后设备仍报警的,考生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为避免触发安检门报警,请考生不要携带含金属物的背包、钥匙、打火机、磁卡(餐卡、房卡、公交卡、银行卡等)、以及金属饰品(如金属发卡、项链、耳饰、手镯、戒指、腰链、脚链等含金属物品)。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金属扣子、拉链、腰带、裤子挂扣、带金属挂钩和钢圈的女性内衣、鞋帽等)会影响安检门正常通过,为避免反复安检影响入场,请考生穿着合适的衣服参加考试。
三、诚信参加考试
请考生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严守考试纪律,自觉抵制考试作弊行为。考场均为标准化考场,全程视频监控,考点实施无线电信号屏蔽,考生违规行为可实时监控或通过视频回放认定。考试作弊入刑,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代替或者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等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关注考试信息
请及时关注“研招网”、“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和公众号以及报考点、招生单位发布的各类信息,了解研考相
关情况,配合组考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请务必保持报名时预留的手机号畅通,以便及时接收重要提醒。
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咨询举报电话:0371-55610639,河南省2026年研考报考点咨询及举报电话(小说狂人 考生咨询电话:0371-66598302违规举报电话:0371-66598301)
接受广大考生咨询和举报。
附件2
考场规则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七、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